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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维修资金财务软件 来源: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银行存款

2

1101

国债投资

3

1201

备用金

二、负债类

4

2001

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

三、净资产类

5

3001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6

3002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7

3101 

待分配累计收益

四、收入类

8

4001

交存收入

9

4101

存款利息收入

10

4102

国债利息收入

11

4201

经营收入

12

4301

共用设施处置收入

13

490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4

5001

维修支出

15

5101

返还支出

16

5901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各种存款。

二、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存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国债投资”等科目。

(二)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

(三)收到分期付息的国债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债利息收入”科目。

(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维修支出”、“返还支出”、“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退回本年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交存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以前年度多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收到维修单位退回本年的维修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维修支出”科目。收到维修单位退回以前年度的维修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

(七)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等管理,按照实际划转转出的金额,借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划转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际存放在维修资金专户的款项。

 

1101  国债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购入国债的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国债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购买国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回或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国债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持有的国债购入成本。

 

1201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代管机构拨付给分支机构的备用金。

实行备用金制度的代管机构设置和使用本科目。

二、分支机构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三、备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代管机构核定并向分支机构拨付备用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代管机构根据分支机构报销数补足备用金定额,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维修支出”、“返还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付的备用金外,使用和报销备用金时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代管机构收回备用金,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代管机构拨付给分支机构的备用金。

 

二、负债类

2001  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房屋灭失后,按规定应返还业主、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照返还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房屋灭失,按规定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的,按照应返还的金额,借记“返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房屋灭失返还资金。

 

三、净资产类

3001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住宅应明确到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照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交存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借记“交存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维修支出”、“返还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维修支出”、“返还支出”科目。

(二)按规定将待分配累计收益转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如将利息分配到户等),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退回以前年度多交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收到维修单位退回以前年度的维修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等管理,按照实际划转转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转转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商品住宅应明确到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

 

3002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已售公有住房应明确到户或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售房单位”、“业主”明细科目,并可在“售房单位”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本科目可按照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交存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交存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维修支出”、“返还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维修支出”、“返还支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二)按规定将待分配累计收益转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如将利息分配到户或幢等),按照转入的金额,借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退回以前年度多交的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收到维修单位退回以前年度的维修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等管理,按照实际划转转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转转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售公有住房应明确到户或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

 

3101  待分配累计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分配到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累计收益。

二、待分配累计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二)按规定将待分配累计收益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如将利息分配到户或幢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分配到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累计收益。

 

四、收入类

4001  交存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等按规定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入。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时,本科目应当设置“售房单位”、“业主”明细科目,并在“售房单位”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所归属的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交存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业主等交存的属于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业主)。

收到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售房单位)。

(二)退回本年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存款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国债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国债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分期付息的国债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回或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国债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

二、经营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转入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共用设施处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

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补偿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共用设施处置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转入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住宅共用部位的拆迁补偿款等,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除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01  维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

维修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时,本科目应当设置“售房单位”、“业主”明细科目,并在“售房单位”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支出的类别以及分摊的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维修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维修单位退回本年的维修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返还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因业主退房、房屋灭失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等的支出。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时,本科目应当设置“售房单位”、“业主”明细科目,并在“售房单位”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所归属的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返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业主退房退回以前年度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房屋灭失,按规定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或上缴国库的,按照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的除维修支出、返还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支出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待分配累计收益,借记“待分配累计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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